一般情況下,導演組成員中總導演會署名“總導演”、執行導演會署名“導演”、現場副導演會署名“副導演”、導演助理會署名“導演助理”、場記會署名“場記”。但上述導演組成員的署名也并不是絕對的統一,各影視劇劇組可能會根據自己的喜好以及導演組成員的要求,對署名進行調整。如把總導演直接署名為“導演”,把執行導演直接署名為“執行導演”或“第一副導演”,把現場副導演直接署名為“現場副導演”或“第二副導演”。需要注意的是,
《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導演享有署名權,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或如何約定,事實上從事導演工作的人員均享有在影視劇作品上署名“導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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