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 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計酬單位也是小時。
2. 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4. 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 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 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7.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