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部門鼓勵高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置內設機構。例如,2017 年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
和 2019 年科技部等 6 部門印發的
《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
均提到高校可依此原則自主設置內設機構。
《高等教育法》
也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在此背景下,高校內設機構調整更具自主性和靈活性,通過不斷優化調整機構,可使內部管理體系更合理、規范、科學,促進高校自身發展。同時,不少高校近年來都在進行內設機構的改革調整,如撤銷冗余臃腫的機構、對職能相近的部門進行整合等,以實現機構的精簡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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