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記錄的書寫需要遵循一定的規范和要點。首先,要確保程序合法,包括時間合法(如避免超時、同一時間同一人做多份筆錄、筆錄做在發案前等情況)和地點合法。其次,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記錄,如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和現場筆錄等,在名稱中的橫線處需填寫“勘驗”“檢查”“辨認”或者“現場”字樣,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檢查或者辨認對象”“當事人/辨認人基本情況”“見證人基本情況”“事由和目的”“過程和結果”等內容。
在書寫“案源內容”時,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案件,案源登記時尚未經過案件調查,案件性質未最終確定,建議不要寫明該行為涉嫌違反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性質。對于來自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案件,案源內容登記時應盡可能保持材料信息完整。
另外,填寫“來源分類”與“案源提供人”時要注意相互對應。同時,準確填寫發現線索/收到材料時間也很重要,因為這是核查期限的起算時間。
如今,還可以借助案件云的“模板辦案”功能,新建案件后自動跳轉至【辦案記錄】頁面,通過選擇模板創建類型(在線新建模板、批量導入模板、公共模板庫)來自動填充辦案記錄,然后辦理人員可以添加日程的具體辦理時間和協作人員,并設置提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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