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紅豆(原名王立勇)曾兩次因猥褻兒童被判刑。
2000 年 4 月起,他在擔任某知名藝術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監管舞蹈學校課程期間,以各種借口誘騙 12 至 15 歲的男童到其住所或賓館,對他們實施猥褻行為。2002 年 6 月 20 日,紅豆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北京朝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出獄后,紅豆仍未悔改,再次犯下猥褻多名男童的罪行,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在包頭市被當地警方逮捕,11 月 23 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其猥褻行為給受害者帶來極大傷害,也毀掉了自己的演藝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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