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您提供部分與演員演出保證金相關的判決書信息:
1. 2020 年 5 月,遼寧某文化傳媒公司試圖為仝卓舉辦個人演唱會,在彩排過程中被當地劇院發現,最終演出被取消。該公司將涉事劇院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劇院方面僅需退還遼寧某文化傳媒公司保證金 1 萬元、綜合服務費 4 萬元。法院認為該公司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2. 2012 年 3 月 13 日,楊**與郭**簽訂
《演出合同》
,楊**支付郭**1 萬元履約保證金。后因相關規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楊**要求郭**返還保證金遭拒。訴訟中,楊**變更訴訟請求為郭**雙倍返還定金 2 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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