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宋朝時期的婚姻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增加了“相親”環節。相親地點通常在女方家或愜意的公園、湖船等地。若新人中意,男子會將金釵插于女方冠髻中,稱為“插釵”;若不如意,則送彩緞二匹,稱為“壓驚”。若雙方不合意,便停止說親,將男女雙方的意見作為婚姻有效與否的重要考量。
2. 強調互換書信和媒人的撮合,促進雙方婚前的了解,有助于減少婚姻中的矛盾和糾紛。
3. 女性在婚姻中擁有一定的權利和地位,如繼承土地、撫養子女等都得到了法律的保證。
4. 離婚制度較為完善,離婚分為“休妻”和“離異”兩種情況。“休妻”是丈夫認為妻子有過錯向官府申請離婚,妻子需離異回娘家并支付賠償費用;“離異”是夫妻雙方自行決定或因感情破裂等原因無法繼續生活,可直接離婚。離婚需要經過一定程序,官府會進行審核,開具離婚證書,對于子女撫養費用也有規定。
5. 婚姻“不問閥閱”,士庶婚姻成為風俗。富家之女成為人們選擇兒媳的首選,厚嫁之風盛行。在男女雙方都還是孩子的時候,雙方父母就預先定好婚約是非常普遍的情況。大多數家庭請女性媒人來給兒女安排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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