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演出協議中對于藝人的規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藝人在簽約期內需服從演出安排,演出方會在演出前一定時間提前通知藝人,藝人需在規定時間內準確回復。
- 藝人進行商業演出(除特定電視臺組織的公益活動之外),演出方將提供相應報酬,酬金根據表演情況確定。
- 當藝人其他業務與演出安排發生沖突時應首先服從演出安排。
- 演出方將負責安排藝人的演出活動,如有其他機會,如雜志封面拍攝、影視劇拍攝、品牌形象代言人等,演出方將依據藝人自身條件向各其他機構推薦。
- 協議有效期限及到期后的處理方式也會在協議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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