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因身體原因與公司解約的情況較為復雜,具體的處理結果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一般來說,如果主播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沒有針對因身體原因解約的特別約定,那么需要綜合考慮合同的性質、雙方的履行情況、公司的投入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等。例如,在甲公司與小左的糾紛中,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小左因身體原因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構成違約,但綜合多方面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小左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 2 萬元。
在芳華公司與菲菲的案例中,菲菲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存在違約行為,但芳華公司也存在違約行為,法院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后,酌情確定菲菲向芳華公司支付違約金 5 萬元。
總之,主播因身體原因解約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合同約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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