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的核心審查問題。商標近似判定的理論基礎主要有“構成要素中心說”和“混淆說”。在實務中,判斷商標近似不僅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如商標文字、圖形、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外觀形狀、商標的顏色、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以及整體音樂形象等等的相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
例如,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商標文字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或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等情況,都可能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此外,組合商標原則上進行分要素審查,即如組合商標中的漢字、外文、字母、數字、圖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也會判定為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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