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聽證主持人有以下相關規定:
- 新增了 5 個方面的職責,包括審核聽證參與人的資格、主持聽證會、維持聽證會秩序并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決定中止聽證及宣布終止聽證、審閱聽證筆錄并根據其形成聽證報告。
- 應當由在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5 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 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統一負責,并頒發資格證書。
- 行政機關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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