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與科技公司之間的關系可能多種多樣。一般來說,可能存在勞動關系、合作關系等。
認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重點在于審查雙方是否具有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如果公司與網絡主播之間存在明顯的人身從屬關系和經濟從屬關系,例如主播需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且主要收入來源為公司支付的報酬,那么這種情況下,雙方的關系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而在很多情況下,網絡主播與科技公司可能簽署合作協議,約定向主播提供培訓、策劃、宣傳和資源對接等服務,并從主播收入中抽取分成,這種通常屬于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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