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生活助理保密協議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 明確助理在工作期間因履行職務或利用公司條件所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歸所屬藝人或其公司所有。
2. 助理若在工作期間完成與業務相關且主張自己享有知識產權的成果,應及時申明,經核實后確定歸屬。
3. 助理在工作期間必須遵守所屬藝人或其公司規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相應保密職責。
4. 除工作需要外,未經同意,助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第三方知悉所屬藝人或其公司的保密信息。
5. 助理離職后仍需對工作期間接觸、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保密期限通常有無限期和有限期(如離職之日起一年)兩種選擇,有些情況下離職后會獲得保密費。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保密協議內容可能因藝人或其公司的要求和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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