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學校處分規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明確處分類別,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
2. 制定詳細的違紀處分細則,例如無故曠課的時長或次數達到一定標準、考試作弊、擾亂課堂秩序、吸煙喝酒、打架斗毆、損壞公物、不參加集體活動等行為應給予相應處分。
3. 規定處分程序,被處分學生需寫出書面檢查,學校相關部門征求班主任及年級組長意見,作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學校辦公會議批準后公布,并通知其家長。
4. 設定處分時限,一般為半年(一學期),若受處分后表現特別突出,為班級、學校作出很大貢獻者,可提前解除處分。
5. 說明撤銷處分的條件和流程,如處分到期后,學生寫出解除處分申請,經班主任及任課老師簽署意見后交政教處,經查確有改正并有明顯進步,方可撤消處分。凡處分未被撤消的學生,不予畢業。
6. 明確其他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由學校辦公會決定。
不同學校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差異,具體內容還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管理需求進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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