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共同承租的房子,在離婚時的歸屬處理需遵循一定原則。 對于夫妻均有權承租的公房,離婚時的處理原則如下: 1. 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 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 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 4. 照顧無過錯一方。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 5 年以上的。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 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繼續承租方應向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保障性租賃房,夫妻雙方均不享有所有權,在符合相關承租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享有使用權。故離婚時訟爭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優先承租權,且受到申請條件、管理部門審核等方面的限制,但因繼續承租的一方確能以低價繼續使用房屋,而搬出的一方則需另行解決住房問題,故該權益存在財產性價值,依法可予進行分割。夫妻離婚后,原本租賃的廉租房不能再以夫妻名義共同租賃,需一方申請退出租賃后由另一方繼續與房屋管理部門簽署新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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