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共同撫養孩子的協議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1. 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2. 明確雙方生育子女的情況,包括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
3. 約定子女撫養的方式,如雙方輪流撫養。
4. 撫養費的相關規定,包括支付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例如,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5. 探望權的相關約定,如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子女隨其生活或娛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按協商辦法進行。子女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子女的意見,不可強行按協議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撫養子女的協議應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擬定,且符合法律規定和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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