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了固定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該標準適用于現有固定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標準在 1997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規定了 33 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包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目前,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等 11 項環保強制性國標擬立項修訂。在標準執行方面,原則上執行環評審批要求的排放標準,但標準有更新時,執行新標準要求。同時有綜合排放標準,又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排放標準。同時有國家排放標準,又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不同的標準要求有不一致的,執行要求較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