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書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結尾、落款五部分組成。
標題:倡議書標題一般由文種名單獨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較大的字體寫“倡議書”三個字。另外,標題還可以加上倡議內容,或者寫成主標題、副標題并存的形式。
稱呼:一般頂格寫在第二行開頭。可依據倡議的對象選用適當的稱呼。有的倡議書也可不用稱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正文:一般在第三行空兩格寫。內容需包括寫倡議書的背景原因和目的,要交待清楚倡議活動的原因、當時的各種背景事實,并申明發布倡議的目的;寫明倡議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這是正文的重點部分,內容一定要具體化,分條開列往往清晰明確,一目了然。
結尾:要表示倡議者的決心和希望或者寫出某種建議。一般不在結尾寫表示敬意或祝愿的話。
落款:即在右下方寫明倡議者單位、集體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署上發倡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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