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公司與藝人簽約所涉及的稅務問題較為復雜。如果簽的是勞動合同,經紀公司需按“工資薪金所得”3%~45%七級累進稅率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簽的是勞務協議,經紀公司需按“勞務報酬所得”三級 20%~40%的稅率表預扣預繳主播的個人所得稅。同時,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收入性質不同,納稅方式也不同。例如明星從簽約影視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采取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 3%至 45%,收入越高稅負越重;他們的片酬、商業廣告等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這類都屬于綜合收入所得,需要綜合匯算清繳。如果繳稅主體是明星藝人或者網絡主播,經紀公司應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若是明星藝人、網絡主播自行成立個人獨資性質的工作室,其收入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需要他們個人進行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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