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兒園是否收取物業費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一般來說,小區配套的私立幼兒園應否交納物業費,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和情況:
其一,如果幼兒園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那么收取物業費是合理的。但在江蘇等地,小區配套幼兒園是否參加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可由學校自主決定。若雙方未簽署物業服務合同,而幼兒園系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提供物業服務,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主張物業服務費的請求可能不被支持。
其二,對于物業收費標準,在浙江、福建及廣東等地,法院認為應考慮幼兒園的公益性,區分商業及住宅,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服務及承擔的義務酌情確定。因為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特殊的物業使用人,其物業來源為政府規劃,所從事的既非完全商業市場經營行業,又非政府公益非營利業務。
其三,在山東、河南等地,相關司法裁判認為,若幼兒園的衛生、綠化、保安、設備維修等均由幼兒園自行負責或委托他人負責,其物業收費標準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服務及承擔的義務酌情確定。
此外,有一種情況是,如果政府給予幼兒園的優惠政策和補貼只是予以扶持幫助,不能成為不繳交物業服務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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