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學費的計算方法及規則較為復雜,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返還學費數額的計算:在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這是常見的爭議焦點,包括退還學費比例的計算,訂立合同前承諾的優惠、學員貸款支付學費的利息、課程消費計算方式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 2. 不同地區的收費標準:如成都市和遂寧市規定各培訓機構在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45 分鐘為標準課程時長,實際時長不同的按比例折算。成都市規定上浮不超過 10%,下浮不限;遂寧市也有類似規定。同時,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資料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 個月或 60 課時的費用。 3. 培訓機構成本:培訓機構的成本計算包括固定成本支出(如房屋租金、固定資產及耗材折舊、行政費用、稅務費用等)和浮動成本支出(如市場投入和人員薪金投入約為總營業額 50%左右)。 4. 具體機構的收費:以北大青鳥培訓機構為例,收費標準按所選專業課程決定,包含學費與其他費用(如伙食費、住宿費、服裝費、大專報考費等)。不同校區制定的收費方式不同,但學費標準統一。按學期交費,學制兩年,共四個學期,一個學期交一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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